第三,他同产生行为的原因的关系。
第一种根据是,我们或多或少认识了人同外界的关系,或多或少明确了每个人在与他共存的一切事物关系中的地位。按照这种根据可以看出,一个将要淹死的人比一个站在陆地上的人更少自由而更多必然;还可以看出,一个住在人烟稠密地区而同别人有密切关系的人,一个受家庭、职务、企业束缚的人,他们的行动无疑比一个在僻静地方单独生活的人更少自由而更多必然。
如果我们观察一个人不同他周围的条件联系起来,我们就觉得他的每一行动都是自由的。但如果我们看到他与周围条件的关系,如果我们看到他同人与物的联系:同他说话的人、同他所读的书、同他从事的工作,甚至同他周围的空气、同照在他周围东西上的光联系起来,我们就看到,每种条件对他都有影响,至少支配着他某一方面的行动。我们看到这种影响越多,就觉得他的自由越少,他需要服从的必然就越多。
第二种根据是,我们或多或少看出人同外界在时间上的关系,或多或少明确人的行动在时间上所占的地位。按这种根据可以看出,人类始祖的堕落显然比现代人的结婚更不自由。由此还可以看出,生活在几世纪前的人,同我隔着一定时间,他们不像现代人的生活那样自由,虽然我还不知道他们生活的后果。
在这方面,对自由和必然的比重的认识程度,决定于完成那个行为和我们判断它们之间相距时间的长短。
如果我观察我在一分钟前(当时的条件同我现在所处的条件几乎相同)所完成的行动,我认为我这一行动无疑是自由的。但如果考察我在一个月前所完成的行动,我得承认,要不是完成这个行动,我就不可能获得由此产生的许多有益、愉快、甚至必要的结果。如果我回忆更遥远的往事,回忆十年或十年以上完成的行动,那么,那次行动的后果我就觉得更明显;我也很难想象,如果没有那次行动将会怎样。我回忆得越远,或者我对同一件事思考得越深,我对我行动的自由就越怀疑。
关于自由意志在人类公共事业中的作用,我们在历史上也发现同样信念的级数。我们觉得任何现代事件无疑都是某些人行动的结果,但在一个较远的事件里,我们可以看到它的必然结果,而且我们也想象不出会有其他结果。我们观察的事件越远,我们越觉得那些事件不是任意做出的。
我们觉得奥普战争[73]无疑是俾斯麦诡诈行动的结果。
对拿破仑发动的几次战争,我们虽然也有怀疑,但仍认为它们是英雄意志的结果。不过,我们把十字军远征看作占有一定地位的事件,没有这个事件欧洲近代史就不可思议,虽然十字军远征的编年史家认为这事只是少数人意志的产物。至于民族迁徙,今天已没有人认为欧洲的复兴决定于阿提拉[74]的专横行为。我们观察的历史事件越远,造成事件的人们的自由意志越可疑,必然规律也就越明显。
第三种根据是我们对理性所要求的无穷因果关系的理解,其中我们所理解的每一现象,也就是人的每一行为(既是前面现象的结果,也是后面现象的原因)应该有它确定的地位。
按照这种根据,通过观察,我们对那些属于人类生理的、心理的、历史的规律认识得越清楚,我们对行动的生理的、心理的、历史的原因了解得也越正确,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我们所观察的行动越简单,我们所研究的人物性格和头脑以及他的行动越不复杂。因此我们觉得,我们的行动和别人的行动就越自由,越不属于必然。
当我们完全不了解一种行为(不论这是一种罪行还是一种善行,或是一种无所谓善恶的行为)的原因时,我们认为这种行为的自由成分最大。如果我们看到的是罪行,我们就急于想惩罚它;如果我们看到的是善行,我们就赞赏它。如果我们看到的是无所谓善恶的行为,我们就认为它最独特、最自由。但如果我们知道无数原因中的一个,我们就会看到一定程度的必然,我们就不会那么坚持惩罚罪行,不会那么赞赏善行,对貌似独特的行为也并不觉得那么自由。一个在坏人中成长的罪犯,他的罪行就比较情有可原。父母为子女做出的自我牺牲,可能获得奖赏的自我牺牲,比无缘无故的自我牺牲更可理解,因此不那么值得同情,自由的程度也比较小。对于教派或政党的创始人或发明者,当我们知道他的活动的情况和原因时,我们就不那么感到惊讶。如果我们有丰富的经验,如果我们不断在人们的行动中寻求因果关系,那么,我们越是正确地把因果关系联系起来,我们就越觉得他们的行为是必然的,是越少自由的。如果我们观察的行为是简单的,而且我们有大量这一类行为可供观察,那么,我们就更觉得那些行为是必然的。一个不诚实父亲的儿子的不诚实行为、一个落在恶劣环境中的女人的恶劣行为、一个酒鬼的酗酒行为,我们越了解这行为的原因,就越觉得这些行为不是自由的。如果我们观察智力不发达的人的行为,例如,一个小孩、一个疯子或者一个傻子,我们知道他们行为的原因和天性与智力的贫弱,我们就会看出必然成分很大,自由成分很小,而且我们一旦知道造成行为的原因,我们就能预言它的结果。
一切法典所承认的免罪和减罪的情形,就建立在这三种根据上。罪责的大小,要看我们对受审查者所处环境认识的多少,要看那行为和审查之间相距的时间,还要看我们对行为原因了解的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