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南之胜者即是正义

第220章 提问:同人、抄袭、盗版,这些性质是否一样?

作为一个刚入行法律一阵子的新人,妃兰对于这一条有些不能理解。

同人不是侵权的吗?怎么就变成合法的了?

“难道说,同人作品还受法律保护?”

“嗯,法院确实有一定偏袒。”

小哀点了点头。

想了想,她又摇了摇头。

“不过,法官这么判,其实是对的,同人作品确实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呃?”妃兰眨了眨眼,“为什么?”

“因为,日本的法律里面,其实也是承认的,承认同人具有‘二次创作的独创性’。”

小哀一点一点解释道。

“就算你同人去引用了他人的世界观、人设、剧情,你这方面侵犯了原创作者的着作权。但是,你自己同人作品有自己的设定、自己创造的剧情,那这部分就属于你的原创,同样享有自己的着作权。”

顿了顿。

“是否侵犯了原作的着作权,与其本身独创性的部分是否享有着作权并不冲突。”

此前日本有一个经典着作权法的案例。

一个特别喜欢磕bl的同人漫画女作者,平时很喜欢为《冰上的尤里》、《free!男子游泳部》、《刀剑乱舞》等动画创作同人。

有一天,她发现了某个盗版网站未经她允许,私自刊登了她的同人漫画,就非常生气,一气之下把这个网站告上法庭,声称侵犯了自己的着作权。

这个盗版网站觉得很可笑。

你自己画的漫画都侵犯了原作的着作权,你反而过来告我,你有这个资格吗?

于是,盗版网站在法庭上的主张声称:

原告的同人作品未经原作授权,本身即为侵权作品。再加上原告的同人漫画内容都是一些不可描述羞羞的场景,有违公序良俗,并且有恶意抹黑原作的行为,理应不能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如果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张,不仅是纵容了这种侵犯原作着作权的行为,更相当于支持尺度较大作品的传播,并且鼓励侵权同人作品的售卖。

结果,法院怎么判的?

法院根本不认同盗版网站的主张。

理由是:该同人作者画的漫画,有自身二次独创的部分,这独创的部分会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

而盗版网站的侵权行为,属于“盗版”行为。

两者本质是不一样的。

再说了,你未经人家同人作者允许,私自刊登别人的同人作品,与人家同人作者自己有没有侵犯原创作者的着作权,有任何关系吗?

没有的。

你是盗版,别人是篡改。

你“盗版”了别人“篡改”里面二次独创的部分,那么你同样犯法,你侵犯了同人作者的着作权。

最后法院宣判,盗版网站需要赔偿同人作者约220万日元的损失费。

小哀给妃兰同学讲了一下这个案例,给这位新人普法。

“原来如此。”

听完之后,妃兰这才明白过来,点了点头,感觉自己又涨了不少姿势。

“你怎么懂这么多的?”妃兰看着小哀好奇地问道。

“哎呀,这都是我哥哥教我的啦!”

小哀吐了吐舌头,再次使出卖萌招数。

“嗯,你这点倒是和我家柯南挺像的。”

妃兰感叹道。

“他和你一样,也都是在这个年纪,都懂了这么多东西,就像个小大人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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