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南宋军来,则不必尔等为计,我当纠率郡人,开门纳王师矣。是秋,兀术再提兵。
与宋将岳飞战,连败。飞兵至朱仙镇,得宋朝班师诏而还。怀宁,蔡郑诸州皆失。秦桧主罢兵,诏飞赴行在。
古人采莲携鼓游,今朝杂花插满头。相随郊外游一日,迎富即是忘忧愁。
二月二日迎富风俗由来甚古。《岁华纪丽》载:早在有巢氏时代,有人在这天要了一个小孩回家养活,从而家富。后人便在这天到野外采蓬叶以代子,向门前祭之。
又《天禄积馀》载:秦代在这天携鼓到郊外游玩,朝出暮归,名为迎富。南宋魏了翁有《二月二日遂宁北郭迎富》诗云:『才过结柳送贫日,又见簪花迎富时。
端午阶前采凤仙,小钵加矾细细研。染红女儿纤纤指,粉白黛绿更增妍。
民间有在五月端午或七夕捣凤仙花染红指甲之俗。如《燕京岁时记》:『凤仙花即透骨草,又名指甲草。五月花开之候,闺阁儿女取而捣之,以染指甲,鲜红透骨,经年乃消。』
再如洪亮吉《十二月词之七》:『七月七日侵晓妆,牛郎庙中烧股香。……君不见东家女儿结束工,染得指甲如花红。
首要介绍一下宋代的司法程序:
宋朝司法特别强调“分权与制衡”。为实现“分权与制衡”,宋朝的立国者建立了一套非常繁琐的司法程序。
首先,侦查与审讯的权力是分立的,宋代的缉捕、刑侦机构为隶属于州、路衙门的巡检司,以及隶属于县衙门的县尉司,合称“巡尉”,相当于今天的警察局,其职责是缉拿、追捕犯罪嫌疑人,搜集犯罪证据、主持司法检验等,但按照宋朝的司法制度,他们不可以参与推勘,更不能够给嫌犯定罪。
宋初的一道立法规定:“诸道巡检捕盗使臣,凡获寇盗,不得先行拷讯,即送所属州府。”案子进入州府的庭审程序之后,先由一名法官审查事实,叫做“推勘”。
这位推勘官将根据证人证言、证物、法医检验、嫌犯供词,将犯罪事实审讯清楚,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至于犯人触犯的是什么法,依法该判什么刑,他是不用管的。被告人画押之后,便没有推勘官什么事了。但如果审讯出错,则由他负责任。
这一道程序走完,进入第二道程序。由另一位不需要避嫌的法官,向被告人复核案情,询问被告人供词是否属实,有没有冤情。
这道程序叫做“录问”。如果被告人喊冤,前面的庭审程序推倒重来,必须更换法庭重新审讯。这叫做“翻异别勘”。
如果被告人未喊冤,那进入下一道程序。案子的卷宗移交给另外一位独立的法官,这名法官将核查卷宗是否有疑点,如发现疑点,退回重审;如没有疑点,则由他根据卷宗记录的犯罪事实,检出嫌犯触犯的法律条文,这叫做“检法”。
推勘与检法不可为同一名法官,这就是宋代特有的“鞫谳分司”制度。
宋人相信,“鞫谳分司”可以形成权力制衡,防范权力滥用,“狱司推鞫,法司检断,各有司存,所以防奸也”。
检法之后,将案子移交给一个判决委员会。判决委员会负责起草判决书,交委员会全体法官讨论。
若对判决没有异议,则集体签署,将来若发现错案,所有署名的法官均追究责任。这叫做“同职犯公坐”。
对判决持异议的法官,可以拒不签字,或者附上自己的不同意见,这叫做“议状”,日后若证实判决确实出错了,“议状”的法官可免于问责。
判决书必须获得全体法官签署,才可以进入下一道程序:送法院的首席法官(即知府、知州)做正式定判。首席法官定判后,还需要对被告人宣读判词,询问是否服判。
这时被告人若称不服判,有冤要伸,那么将自动启动“翻异别勘”的程序——原审法官一概回避,由上级法院组织新的法庭复审,将前面的所有程序再走一遍。
原则上刑案被告人有三次“翻异别勘”的机会。如果被告人在听判之后,表示服法,那么整个案子告一段落,呈报中央派驻各地的巡回法院(提刑司)复核。
巡回法院若发现疑点,案子复审。若未发现疑点,便可以执行判决了。但如果是死刑判决,且案情有疑,则必须奏报中央法司复审。
宋代重视口供,翻异别勘是宋朝的一种诉讼审判制度,指在诉讼中,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翻异),事关情节重大,一般由另一法官或其他司法机关重审(别勘)的制度。
别勘分为差官别推(换法官审理)和移司别勘(换司法机关审理)两种。宋代,当犯人不服判决临刑称冤或家属代为申冤时,则改由另一个司法机关重审或监司另派官员复审。
按照法律规定,翻异可三至五次。妄行翻异叫冤者,别推时加重处罚。
这种制度就其实质来说,是司法机关自动复审,虽有时会因多次翻异而影响司法机关的审判效率,但从总体上来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也是宋朝统治者慎刑精神的表现。
宋代,典卖土地、房屋的现象成为普遍现象,被法律所承认并形成制度。所谓「典卖」又称「活卖」,是指将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出典给他人,收取一定的典价,在约定期限内原价赎回。「活卖」与「绝卖」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