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河见对面的夏思博沉默不语,眼中露出一丝笑意,继续道,“法官同志,既然我方当事人的所做所为并未伤害任何人的合法权益,从这点上来看,已经基本可以排除我方刑事犯罪的可能性。”
“我记得刚才公诉人提到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13条之第2款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根据上述行政法规的规定,我方当事人从他人手中接手后,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同飞网咖’,这个行为并不意味着网吧的停业或者解散,网吧作为一个企业并未消灭,其《营业执照》仍然继续有效。”
“同理,我方受让的‘同飞网咖’,也并不意味着该网吧本身所具有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失效。”
“只要我方当事人到工商机关变更登记后,再持新的营业执照到文化主管部门对《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即可继续凭借该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
“所以说,这件事情的本身就是我方当事人有着些许的行政违规,只要事后补办证件即可,并不牵涉所谓的刑事违规。”
这……
台上的魏红军等人沉默了,三人对视一眼,都是觉得这个辩护律师说的很有道理,被告人只不过没有及时变更营业执照,说到底也就是些许的行政违规,要是上升到刑事责任上,的确是显得有些小题大作,借题发挥。
被告席上,夏思博看到三位法官的反应,也是大概猜到了他们心中所想,心中也是忍不住有些气结。
好家伙,我上来就是一个好家伙,这个辩护人可以啊,想要用我之前的观点打败我,你当你是慕容复啊。
夏思博轻叹一口气,“我承认,辩护人的观点有些……道理,但刑法第280条同样也规定了:伪造,变更,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被告人林同飞的行为,恰好符合上述规定之私自变更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
“所以,我方坚持认为林同飞必须要为其行为担负法律责任。”
不过,既然来都来了,不给被告人安点罪名,这个怎么都不符合自己的身份。
“此言差矣!”
林河看着场上的形式越来越有利于己方,也是忍不住飚出了一句文绉绉的话语,接着道,“我记得《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从这条法律来说,已经将行为人违反行政法规的结果给说明了,这种行为并不涉及刑事犯罪。”
“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同样也说明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构成刑事责任的,由文化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三十二条也有规定: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由文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根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述规定足以证明,从行政管理和执法的角度,也没有将企业转让后未及时就相关证照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等同看待。”
“且,最重要的是我方当事人受让原先心语网吧这个企业而一并接受网吧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非是单独购买《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其行为并不属于刑事犯罪的范畴。”
“因此,我方认为单单是对我方行政处罚就已经足矣,并没有必要上升到刑事处罚的高度。”
“还请三位法官尊重事实,考虑到行政处罚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判决。”
呼!
林河说完,轻吐一口气,上面这段话太绕了,而且不是专业的人员,一般都听不大懂,就连他这个专业的法师,也是费了老大的功夫,才查到相关资料给整理出来的。
咚!
“请问公诉人,是否还有控诉意见需要陈述?”
魏红军敲了敲锤子,将目光落在原告席上。
在魏红军等人的目光下,夏思博轻叹一口气,随后摇了摇头,官司打到这个地步,虽然他与林河所述阵营不同,但也不得不承认林河的话还是有一定的道理。
咚!